施工隊與勞務公司的關系,以及建筑公司與勞務公司的關系
發布日期:2021-12-30 11:32:28
信息摘要:
建筑公司是從事建筑業的,簡單講就是蓋房子的,勞務公司是從事勞動力派遣的,舉例說就是如果建筑公司要蓋一座房子,缺少工人,就與勞務
建筑公司是從事建筑業的,簡單講就是蓋房子的,勞務公司是從事勞動力派遣的,舉例說就是如果建筑公司要蓋一座房子,缺少工人,就與勞務公司聯系,勞務公司派遣工人替建筑公司干活,建筑公司給工人發工資,勞務公司拿建筑公司支付的勞務派遣費。
首先要看直接與施工隊簽定合同還是與勞務公司簽定合同,如果是前者直接付給施工隊工資就可以了,如果是后者直接將工資給勞務公司就行。這樣的用工方式容易產生很多矛盾,建議不要采用這種用工方式,可以直接與施工隊簽定合同,如果是與勞務公司簽定合同要把合同定的細一些。
擴展資料:
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易混淆的兩種合同,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。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定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,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”。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雇傭合同。兩者有一定的區別:
?。?)主體資格不同。
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,即用人單位,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,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;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、組織、公民,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、組織。
?。?)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。
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,還存在著人身關系,即行政隸屬關系。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,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,服從其安排,遵守其規章制度等,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。
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,即經濟關系,彼此之間無從屬性,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,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,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,各自獨立、地位平等。
?。?)主體的待遇不同。
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,還有保險、福利待遇等;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,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。
?。?)報酬的性質不同。
因勞動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勞動報酬,具有分配性質,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,不完全和不直接隨市場供求情況變動,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為一種持續、定期的工資支付;
因勞務合同而取得的勞動報酬,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,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,是商品價格的一次性支付,商品價格是與市場的變化直接聯系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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